山东师大校字[2012]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自2012年起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以表彰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德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四条 凡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如期注册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且不属于第五条所列人员)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以下研究生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 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2. 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4. 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
(一)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二)具体要求
1. 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德育考核为优秀;
2. 在读期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有突出的科研创新能力,在读期间取得下列至少1项研究成果:
① 以第一作者(导师排名除外)在SCI、EI、SSCI、CSSC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师范大学;
② 以第一完成人(导师排名除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实用新型专利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师范大学;
③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活动,有突出表现,成绩优异;参加省级上述竞赛性活动,成绩特别优异;承担重大科研课题;
④ 在其它方面表现优异,为全国或全省经济、社会、文化、科技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在读期间在国际性、全国或全省学术、科技、文化、实践等领域举办的活动、竞赛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各类情况及条件参考上述第“3”条相关要求)
达到博士研究生条件的硕士研究生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及评审方案,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安排有关部门按时上报、妥善留存保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办、校办、纪委、组织部、科研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年进行调整。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学院(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应覆盖本单位各学位点,委员会全体成员名单应于学院(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前在本单位公布,并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年·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年·人。
第十二条 我校拥有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精神下达当年指标。
第十三条 学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培养规模、质量,制定学院(中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额分配方案,所分配名额总数不超过全校应许人数的1.2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不再向学院(中心)分配名额。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竞争择优、集体决策”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评审工作,下达学院(中心)推荐名额。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评审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展开工作。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本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批审表》(附件1),并提交本人在读期间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及相关支撑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推荐意见一栏一般应有导师填写。
第十九条 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核评定。
审核评定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参评者由各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进行投票推荐,得票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者可确定为单位初评推荐人选,按得票多少为序报送单位初评推荐人选材料。
审核评定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参评者由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依照学校公布的推荐名额数量,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推荐,并按照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单位初评推荐人选。
学院(中心)评审条件、名额分配、投票情况应在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开。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和各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日常德育考核意见。
学院(中心)初评推荐人选名单确认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申请者可向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决,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本单位推荐人选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汇总后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同时上报学院(中心)评审评审条件、投票情况以及简要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中心)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按照省下达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申请者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工作。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到校后一次性发放到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当年(2012年除外)其他类别的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证书。
上述情况中情节严重的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培养部门及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要对获奖者加大培养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建立追踪联系,采取适当形式对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奋发有为、追求卓越的浓厚氛围,促进获奖者不断登攀、再创佳绩,促进全体同学积极进取、努力拼搏,促进学校事业蓬勃发展、人才辈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起试行。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
二О一二年十二月
Copyright 山东师范大学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