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研字[201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宿舍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细化安全工作责任,明确任务目标,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维护研究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人身、财物安全,努力为广大研究生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住宿环境和良好的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研究生宿舍的日常安全管理要求做到:
1.研究生宿舍禁止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
2.研究生宿舍内禁止从事经营类活动。
3.研究生宿舍内禁止存放、使用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等各种火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异性随意出入研究生公寓,未经许可,严禁宿舍内留宿他人。
5.严禁将宿舍床位出租他人。
6.宿舍内严禁酗酒、赌博、吸烟,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垃圾、废纸等。
7.严禁从宿舍内往外倒垃圾、泼水、扔杂物。
8.严禁在宿舍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9.严禁破坏宿舍公物,严禁在宿舍养宠物。
10.严禁在楼道中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四条 学校每学期对研究生宿舍安全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量化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个人打分,学院(中心)宿舍安全管理情况是评选年度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本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研究生分别作如下处分:
1.研究生在宿舍内违章用电、私接电源、乱拉电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的,没收违章物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研究生将宿舍床位出租他人或在宿舍内擅自留宿他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3.对于在宿舍内酗酒、赌博、吸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4.对于在宿舍违规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因饲养宠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饲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5.在安全检查期间,宿舍出现无故延迟开门,拖延检查,拒绝检查行为的,对其宿舍全体成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凡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的研究生,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量化考核细则》有关条款,视每次情况分别扣分,并取消当年的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和学生干部任职资格;取消当年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取消该生所在宿舍当年参评“文明宿舍”和“党员示范岗文明宿舍”资格。
第七条 加强毕业生管理,做好毕业生的文明安全离校工作。毕业生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追加一级处罚,并将违纪处分情况如实记录到个人毕业鉴定,情节严重者,缓发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八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参照上述处罚标准予以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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