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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

作者: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5-09-09 浏览量:

山东师大党研字【20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激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思政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山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毕业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以研究生毕业鉴定代替。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测评具体方式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一)基础性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内容。

        (二)发展性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参加学术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班级活动等各种活动的情况。

第三章 测评结果

        第八条 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测评结果分别记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测评结果须在本培养单位范围公示。

        第九条 测评结果为“优”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班级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50%;校级先进班集体不超过60%;省级先进班集体不超过80%。

        第十条 对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且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以下等级记录:

        (一)受学校职能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通报批评的,测评结果不得记为“优”;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测评结果记为“中”;

        (三)受“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测评结果记为“差”。

        第十一条 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研究生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测评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与研究生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评比挂钩,测评结果为“中”或“差”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的评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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