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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

作者:研工部 时间:2014-03-20 浏览量:

(山东师大党研字[2011]10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教育的研究生。在我校进修学习人员有关请假的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除国家和我校规定的假日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的本校研究生,均须请假。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各类:

(一)病假:因病休假须请假,如本人患重病无法亲自请假可代请假。

(二)事假:因个人事故不能参加规定的学习及活动须请事假。

(三)公假:因公事派遣不能参加规定的学习及活动须请公假。

(四)注册假: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须请注册假。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须征得导师同意,并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请假单”,自制假条无效。请注册假,可事先免填请假单,但须于注册日期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假,并于请假期满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病假、事假、注册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中心)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第七条  研究生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

研究生因公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归,均按旷课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因病请假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Ο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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