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研字【2016】5号
为促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师范大学荣誉表彰暂行规定》(山东师大党字〔2016〕43号)和《山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5〕147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其中博士生3名、硕士生7名)。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1、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
2、获得同一培养阶段(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全部合格。
4、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
5、有突出科研成果。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SSCI、A&H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单篇论文多次被引用;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取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6、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7、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5)未按时交纳当年学费或住宿费者。
(6)学年内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三、评选范围
1、参评范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研究生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博士研究生参评。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
2、成果认定:博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硕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应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须导师为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山东师范大学。
四、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在读期间获奖情况等材料,经本单位评审推荐,报学校评审。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3、学校成立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制订评审政策、工作程序及工作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4、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批,并确定拟获奖名单。
5、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五、表彰奖励
1、学校发文对获得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称号。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2、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每人40000元(含同一培养阶段获得的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每人30000元(含同一培养阶段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校长奖学金是在校期间研究生获得的最高荣誉表彰。
3、具有我校注册学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6年9月20日
Copyright 山东师范大学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