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内部刊物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刊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各团体、社团组织主办的各种定期或不定期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类校内出版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等事宜,负责登记备案校内报刊号,督查刊物主办单位办刊等工作。
第三条 出版校内刊物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贯彻党的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校内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危害学校利益、有损学校声誉的;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校内刊物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1.由教职工组织主办的刊物,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2.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党委宣传部委托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审批登记后在党委宣传部备案。其中研究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登记;本科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报校团委审批登记。
3.由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4.由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刊物,按第一负责人的身份,报相应部门审核、审批。
5.各审核部门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出版物负有直接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6.出版过程中,刊物若有变更,如变更刊名、刊期、主编、开本、发行范围以及停刊等事项,需向相应审核、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并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变更。
7.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出版发行的内部刊物,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前四款的相关规定补办审批登记。
第六条 校内刊物出版的每一期均须在发行30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由党委宣传部存档备查。
第七条 校内刊物的发行、交流和报送,原则上只限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和特定部门,不得定价销售和参与经营活动。
第八条 凡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办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内部刊物。
第九条 校内各类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依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刊物审查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不经审查,不得出版。
第十条 校内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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